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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9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07-04 22: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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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CQ9。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7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以本次分红派息时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66,690,000股,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243,800股,共计66,446,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1.2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79,735,440元(含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CQ9,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份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6,446,200*1.20÷66,690,000≈1.19561元/股。

  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涉及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19561)÷(1+0)元/股。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CQ9,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暂按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08元。已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持股时间自解锁上市流通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08元。如QFII股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08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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